管理政策 - 廠商

店家/廠商管理政策

版本:2018年v.1版
生效:2018年1月起生效
本政策得依法令變更隨時修改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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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與本公司平台綁定的消費者進行交易時,請勿洩露因相關交易所取得之購物者個人資料。當您開始販售商品時,請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健康食品管理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 或任何其他與您所販售商品相關之應遵循符合相關規範。

商品品質、售後服務、消費爭議之主動應對

當您在本公司JTGO平台提供商品服務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您即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義之買賣型態,您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之拘束。您所販售之商品品質,應符合您在網頁所敘述的規格、或是與一般市面流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質。若您所販售之商品規格予頁面敘述不符、或商品品質有瑕疵時,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依您所販售的產品性質,如有需要提供保固者,亦應依法提供相關之售後服務。此外,當您與消費者之間,發生商品未送達、延遲送達、商品品質有瑕疵、或有任何其他消費紛爭時,依照合約之約定,請您立即主動出面與消費者溝通、解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可享有七天猶豫期間 (或稱鑑賞期) 在七天內,若消費者不願買受所訂購之商品,消費者有權與您聯繫並辦理相關退貨事宜,且消費者無須說明任何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一律遵照各主管機關公佈之廣告相關規範

請遵守各主管機關針對各類廣告所訂定的相關規範,公平交易法針對不實廣告的一般性規定外,針對「化粧品」、「食品」食品藥物管理局也都另訂有有關之廣告規範必須遵循。分別詳述如下:



  • 廣告文案

不可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當您在提供商品資訊內容時,請務必留意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以避免因為違法而受罰,詳細資訊請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不實廣告專區】

  • 化妝品廣告

請勿誇大或出現主管機關認定為不當詞句,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等等,凡屬違反上開規定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不適當的宣稱詞句以及相關內容,因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特定效用或性能或是品名所含字眼,涉有誇大不實之虞。我國化妝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採「事先審查制度」如欲販售化妝品並刊登化粧品廣告前,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並於商品網頁內,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內容刊登廣告文案及粧廣字號,以供消費者查詢參考,違反規定者,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將遭主管機關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認定屬情節重大或已屬再次違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有關營業或設廠許可執照。

  • 食品廣告

請勿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宣稱,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或誇張引起誤解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另刊登物品如是衛生署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亦可以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刊登內容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台灣衛生署,網路公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請自行查詢參考。

  • 商品報驗

為確保所販售的商品,符合我國的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如您的商品屬於經濟部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請依規定完成相關報驗程序後,方能販售 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商品若屬於經濟部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均需依照經濟部訂定之檢驗規定(現有商品檢驗方式包含: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等四種),並在商品的本體上標示「商品檢驗標示」。依商品檢驗法若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銷售。目前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項目包含:嬰幼兒用品、玩具、一般家電、視聽音響、電子資訊產品、照明燈具、消防器材、建築裝潢、配電器材、瓦斯及高壓器具、個人防護用具、電動手工具、休閒及其他依公告檢驗之項目清單。或請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簡易分類表」查詢詳細項目,請自行查詢參考。


  • 保護未成年購物者

請依「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針對限制級的定義,檢視商品網頁內容或是商品服務,是否屬於限制級,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有自殺、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 禁止販售商品

(一) 受台灣法令公告禁止銷售之物品

1.  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武器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該條例所列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器具。 包括供射擊運動使用的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的模擬槍或改造過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也禁止販售。

2.  桶裝瓦斯、爆竹煙火

依「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桶裝瓦斯因內含燃性高壓危險氣體,製造儲存或販售,都需要經過消防與主管機關審核核可並取得證照才能營業販售,運送安裝人員須具有公共安全衛生執照,才能確保相關商品運送與安裝之安全。因網路為虛擬空間,難以確定網路店家是否真正具有相關核可證照,且一般網路通用之物流運送方式,並不適用於運送桶裝瓦斯,極易生危險,桶裝瓦斯絕對禁止於網路銷售。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網路購物性質並無法正確辨識消費者年齡,故網路上並不開放煙火爆竹類商品之銷售。爆竹煙火不僅包括供節慶、娛樂及觀賞用的仙女棒、沖天炮、煙火等商品,還包括軍用之信號彈、煙霧彈等也禁止販售。

3.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售持有各類分級之毒品者,最高可處死刑或得併科100萬到1000萬元之罰金。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舉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大麻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而所謂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製成之任何產品,包含吸毒相關用具等也禁止販售。

4.  菸酒及相關廣告刊登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煙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方式販售,違反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緩。包含販售印有菸品商標之服飾、菸盒、打火機也禁止販售。依「菸酒管理法」規定,酒之販售,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販售。

5.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依衛生署公告,鼓勵哺育母乳,並保障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衛生安全及行銷管理,此範圍商品也禁止販售。

6.  藥品、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醫療法」規定,非領有藥商或醫療機構證照者,不得批發、零售、進出口藥品及醫療器材,亦不得為藥物或醫療器材廣告。請自行至衛福部查詢

如欲於JTGO平台販售醫療器材,必須確實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向駿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欲販售醫療器材之申請,並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更新後之許可執照與各縣市衛生局登記核准函網路販售公函,完成前述網路販售醫療器材之申請程序後,才可以合法販售。 如對於可販售之醫療器材商品或申請流程有疑問可逕洽衛生福利部查詢。

7.  政府專用垃圾袋

依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不能販售專用垃圾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到10萬元罰鍰,而目前環保局僅同意於實體通路販售,尚未開放於網路銷售。

8.  公益彩劵

依「公益彩劵管理辦法」規定,除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劵;又經銷商銷售彩劵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該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且同法又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彩劵,由於網路非該法允許之販售場所,且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公益彩劵禁止於網路刊登販售。

9.  個人資料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意圖營利侵害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者,最高可罰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額最高為2000萬元,近來因網路詐騙事件頻傳,導致個人資料保護意識高漲,主管機關推行修法欲加重量刑 ( 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最高賠償額提高至新台幣5000萬元 )

10.  軍警服飾配件

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也禁止網路販售。包含相關軍警含有勳章、徽章之服裝或配件用品,若違反恐涉違反刑法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或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罪,最高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11.  技術證照與證明文件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者將可廢止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12.  流通貨幣及有價証劵

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規定,新台幣僅能由央行或央行委託之銀行 (目前為台銀) 發行,不得由一般民眾或民間機構製造發行,網路上絕對禁止販售貨幣流通貨幣。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有價證券之銷售交易須於合法之證券交易所進行,不能於網路上進行交易。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13.  報稅憑證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統一發票、捐贈收據等報稅憑證也禁止販售。


(二) 違反青少年保護或公序風俗之物品

1.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供應有關自殺、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之色情、暴力商品絕對不可網路販售。

2.  活體動物、保育類動植物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動物運送於網路購物之物流運送並不符合主管機關要求之環境,對於活體動物之運送頗具危險性,故網路不可銷售任何活體動物也禁止販售。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恐面臨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品或其屍體、骨、角、牙、皮、毛、卵等加工品,也禁止販售。

3.  人體器官、骨骸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人體器官包括人骨、血液、排泄物、精子和卵子等也禁止販售。

(三) 侵害他人權利、利益之物品

1.  贓物

商品服務透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也沒有取得所有權,若於網路販售對於消費者相當不利,不能在網路販售。

2.  侵害智財權商品

商品
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護民眾運用智慧及精神所創造出來的產品,而賦予的法律上權利,常見的智慧財產權有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若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而隨意於網路上販售侵害智財權的商品則屬侵害著作權。

3.  剪標品

是指將商品的標籤或吊牌剪斷或塗污,通常來自於成衣工廠專賣店或是上游供應商,因為剪標品的真偽、來源的合法性、品質不易確認,較易衍生爭議,容易侵害原廠之代理權,也禁止販售。

4.  代理服務商品

請注意本身與代理授權廠商所簽訂的合約是否有限制網路銷售約款,若有禁止約款則請勿於網路販售以免涉違反合約而須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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